章程
深圳市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会 ;英文名称: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enzhen)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SCNUAASZ)。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深圳市工作或居住的华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
(二)促进校友的联系、交流与互助,继承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关心母校发展,为振兴中华、繁荣深圳经济特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福景大厦中座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    
(二)组织学术、工作交流活动;
(三)组织人才培训、提供就业和创业支持;
(四)编辑深圳市校友通讯录,建设和维护校友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五)接受校友对母校和本团体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会经费;
(六)兴办教育、咨询等实体机构。
(七)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其它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深圳地区工作、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华南师范大学各个时期(包括广东省立襄勤大学师范学院、广东省文理学院、广东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等)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华南师范大学开设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满足深圳校友会员条件的,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学习证明材料,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六)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类论坛和讲座;            
(七)参加各类校友组织和俱乐部;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入会时一次性缴纳200元)及自愿捐赠本会活动经费或基金;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六)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华南师范大学声誉的行为,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中每个学院分别推举产生(具体代表人数由理事会确定),剩余的会员代表由秘书处推荐产生(包含上届理事会可能留任的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决议须实际到会参加的会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于召开当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召开。理事会可以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21人。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三个任期,如需延长任期,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1/2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确定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请假、以书面或委托其他理事的方式发表意见的理事视作到会。秘书处负责统计理事出席会议、活动的出席率和理事对校友会的贡献,提交理事会作为推举下一届理事的依据之一;理事无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出席会议、活动的,由理事会决议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会长认为有必要参会的人员参加,其所议事项经到会理事多数表决通过,由会长签发纪要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会长和秘书长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1/2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通过,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团体会员中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
(一)在深圳地区具有极高社会威望及影响者;          
(二)对社会或本团体有杰出贡献;
(三)曾长期担任本团体会长,尽职尽责,对本团体有显著推动与历史贡献。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提名并表决,可聘请对本团体长远发展有重要指导作用或深远影响的人士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下属实体上交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团体的资产、收入、支出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团体的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状况至少每年一次予以公布。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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